摘要

清乾嘉时期湖南的保甲制度得到推行并不断完善,充当了地方社会职役的主体,与湖北类似,共同构成华中地区地方社会职役的特色。民间命案的报案主要由保正承担,保正也具有调处地方社会关系、经济纠纷的职能。"牌保甲长"在地方社会发挥作用,村内保甲,挨户轮充,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清代湖南保甲制较为普及并作用比较突出,地方社会职役更加保甲化与统一化,同时保甲职能也综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