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具有一定立法权限以来,各地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度,但具体到立法起草制度却规定甚少。学界和地方立法实务中对地方立法起草阶段的成本和效益的研究普遍重视不足,导致地方立法应实现的目标和收益大打折扣。因此,要完善和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就应规范和完善地方立法起草制度,让地方人大发挥其主导作用,对现存的地方立法起草制度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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