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证据的评价疑难由其自身属性特征及社会环境发展等诸多因素造成。对于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进行评价,需要与传统证据一样作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方面的审查。按案件类型或证据源特征对指标进行提炼细化是合理评价的前提与基础,并需要随时代的发展调整更新。具体于电子数据,似然率与证据强度的对应关系需要更为全面与深入的研究,但总体趋势应该比传统标准要求要高。通过贝叶斯决策,电子数据证据对于前期事实认定结果的推理分析得以量化诠释,最终的修正程度实现了清晰的展示。确立电子数据证据评价范围、指标和方法,形成可信的证据评价结果对电子数据的采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审查规则,做出科学判断,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指导意义,更是提升电子数据证据法律体系地位的重要举措。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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