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之谓“和谐”,从社会伦理的意义上讲是指人自身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实现这种多方面的内在和谐,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体性因素上讲,离不开独立自主的人格、平等原则、契约精神等一系列专属于现代社会公民的自觉、自律精神和公民意识;而现代“公民社会”的发育、生成和实践,就客观地孕生并包含了这诸多因素。因此,只有培育公民社会,才能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