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而是通过民法进行调整。公共设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设置或管理的,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人工建设物,从其性质及致害情形来看,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赔偿存在弊端,不利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从理论上而言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现行制度下,公共设施致害存在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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