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在结构、形式和内容上对UCP500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这些修订对各方当事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从总体上看,UCP600做出的修订,更加体现了该惯例的公正和合理性。这对我国广大出口商来说无疑是一个佳音。出口商通过对UCP600和UCP500的比较分析,充分掌握和应用新规定中对己有利的修订内容,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