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涉及了“非经济性损害”的内容,2007年,“非经济性损害”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气候谈判的相关文件中,由此开启了气候变化非经济性损害国际谈判的艰难进程。虽历经30余年的探索,但迄今国际上对非经济性损害尚无通用概念。在有关气候变化损害的调研报告、学术研究文献及气候诉讼中,有关非经济性损害的表述也各有差别,这与非经济性损害与所处环境的依存性、价值上的不可通约性和产生的间接性等特征密切相关。针对目前非经济性损害难以给出实质性定义的现实情况,先将其类型化不失为一种过渡性方法。气候变化导致的非经济性损害涉及的价值包括生命健康价值、文化价值、土地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前三类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第四类则兼顾了生态中心主义的诉求。四类价值依不同评价标准所开发出来的价值评估方法及模型既难以统一,也不能相互替代,基于此,可将气候变化非经济性损害类型化为生命健康损害、文化损害、领土损害和流离失所及生态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