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生态补偿基于"庇古税"理论产生,市场生态补偿基于"科斯定理"盛行,两者都有优缺点。基于国际视野下的多重社会目标主义理论,两者应有效融合,既追求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又注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政府生态补偿与市场生态补偿融合的关键是要放权市场主体,采取多元综合模式解决产权不清带来的生态补偿困境、保障经济自由权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生态补偿的边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才能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配置系统的功效。主要依靠《生态补偿条例》转变立法思路,确立相融合的生态补偿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并立法协调政府与市场方式相融合下隐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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