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以及当下法学理论界仅仅关注行政相对人一方,一定程度上相对压制甚至剥夺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主体一方行政诉权,这并不利于行政机关服务于社会之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无助于官民平等关系的打造。应在"平衡论"原则指导下,在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适当放宽对行政机关诉权的限制,以达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权利义务的结构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