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救助基金从建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存在一系列缺陷。而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我们对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缺乏准确认识。救助基金从体系上讲既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一元,是交强险的补充性制度,也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应当与交强险协调一致,采取全国统一立法的模式,并更多地体现社会福利,突出政府职责。在功能上,救助基金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的物质性人身损害,而不是仅仅垫付其中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在主体上,应当建立以财政部为主导,会同公安部、交通部、保监会等机构的联合管理架构;在基金筹集上,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都有义务对基金进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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