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