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分析各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适用对象。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结果与结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对象分为三种代表性模式: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瑞典和美国。未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赔付对象应适当放宽,制度性质应当确定为侵权责任替代和社会补偿的混合。

  • 出版日期2008
  • 单位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