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司法实践与现行立法表面默契,但背后潜伏着逻辑失调和价值背离。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和科学贯彻"家长主义"的立法理念,实现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转换,建构符合私法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三权分置"下的农户承包权本质上仍属于用益物权,当然具有可继承性。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继承人须属于本集体成员的身份限制应当取消。民法典及单行法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建构起兼具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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