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税规避行为种类多元,难以提炼,且与企业避税相互交织,与节税、逃税之间的界限模糊,长期以来不受立法规制。税务机关运用经济观察法、类型化观察法调整个税规避行为,存在正当性方面的瑕疵。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两项特别反避税规则和一项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基本照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性有限。修法引入反避税规则后,应妥善处理其与下位规范的分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协同。税务机关运用反避税规则时应谦抑克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并适当强化对主观因素的观照,进而在避税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规则内部关系四个层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弥合制度与实践之间的罅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