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已分化为传统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经营性农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不能适应农民分化的现实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严重滞后,"新农保"试点以及新《社会保险法》也没有根据农民群体的不同进行分类设计。构建一套既能保障全体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又能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特殊养老要求的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