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只能辅助法官审判,而不是替代法官决策。实务中人工智能的运用已经几乎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涉及证据审查、量刑预测等实质性事项。在利用“技术红利”提高审判质效的同时,人工智能运用也确确实实压缩了法官的审判空间。有必要在理论上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的“能”与“不能”,为其确立边界。在辅助逻辑上,人工智能是检查校对法官的裁判而不是生成裁判结果本身。在辅助的基本规则上,人工智能是参考性辅助而非规范性辅助。在辅助的具体内容上,人工智能辅助审判主要针对情节简单、标准客观或主观裁量较少的案件,主要适用于庭下环节而非庭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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