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土默特两翼旗田地大致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其中,大粮地、绥远八旗马场地、庄头地以及台站地等官田收入上缴国库,而耤田、十五沟地、沙拉木楞地、聚宝庄地、六成地以及历年入官地等收入则归土默特财政所有;民田主要包括蒙丁地、土默特蒙古户口地、小粮地、鳏寡孤独地以及历年移民或私人开垦的农田,按等则收取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