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赁权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抵押权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一种担保物权,由于两种权利在性质上是兼容的,所以就会发生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权的情形。两种权利并存的情况有时会损害抵押权,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有时也会使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在立法中修改导致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应采取措施防范租赁权的对抗风险。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