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实效主义法学源于法律经济学中从实证到规范的思维方法,以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基于法律效力的类型划分,提出全新的法律概念,系统建构社会变革时期中的立法方法和司法理论。法律人对法律经济学可能存在误解,误解的根源在于将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法律经济学的范式。首先,必须区分科斯式法律经济学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是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在1997年芝加哥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