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于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学界众说纷纭,先后存有"契约说"、"自治法说"、"公法性说"等不同认识,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实际上,从根本上来说,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不可能从这些理论逻辑中获得,其更多地需要从外部的法律化途径中引入,需要检验其是否已经满足外部法律要件的各项程序。只有如此,当代中国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才是具有正当性的,才能真正成为化解大学内部纠纷的基本依据,从而立足为高等学校的"宪法"和"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