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至关重要,税收对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慈善信托设立优惠税制缺位,确应完善。与此同时,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慈善信托的发展经验和教训表明,对滥用税收优惠的防范也是慈善信托税制构建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慈善信托“捐而不用”难以避免,空有高额的信托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公益慈善领域的实际投入,慈善信托对收入分配格局的改进功能将难以切实彰显。慈善信托的课税,可以兼采税收导管理论和实体理论,在慈善信托确保对公益慈善领域年度投入的情况下,信托被视为导管,豁免所得税;但在慈善信托公益慈善投入未达标时,不宜豁免信托财产所得税,可将慈善信托视为纳税实体,课征所得税。此外,对于慈善信托的管理和投资,需防范慈善信托被滥用于税务规避,惩罚性税制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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