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德国法上,关于名誉侵权存在着一套饶有特色的举证规则,即:原则上,原告对陈述虚假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涉及的是一项损害名誉的陈述,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须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涉及一项侵害名誉的陈述,但是被告证明其加以公布是代表正当利益,则举证责任仍归于原告。通过"代表正当利益"抗辩,信息发布人尤其是媒体摆脱了沉重的举证负担,从而在报道公众关注事项上获得了更大空间。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