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身份制与聘用制下公立高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属性不同。以劳动法基础理论观察,公立高校和教师均为适格劳动关系主体,聘用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同时,教师聘用关系也具备契约化和人身从属性的特点,因此,高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但其与一般劳动关系比较,在主体身份、劳动关系形式、对立冲突之表现、劳动权内容、法律适用、权利救济等方面又有特殊之处,把握这种特殊性是正确认识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属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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