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