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禁令当前所存在的程序法空白问题,可适当援引行为保全制度进行适用以达到及时保护人格权益目的。通过对保全法律规定的文理解释与目的解释,行为保全实质上具有独立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地位以及预先保护权利的制度功能,具有独立性、及时性等人格权保护程序特点。在人格权受到紧急侵害时,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行为保全可以先行弥补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法缺失,以效率原则作为第一要求进行人格权预先保护。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构建中,行为保全制度经验也可提供一定帮助,且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倾向于选用保全制度作为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