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充分彰显了其社会、身份方面的特性。就法律视角而言,近些年,农民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法治消极"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仍是农民特性的重要方面。通过对农民特性的法治分析,进而寻求培育农民现代法治理念的对策:现代社会必须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体现法治的"现代性"理念;农民在法律关系中应是自觉的主体;现代社会的法律应是农民认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