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规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在理论结构上起到规定正义的两条原则以及第二条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的先后顺序的作用。笔者认为,罗尔斯"优先规则"所规定的"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在论证和解释中存在着困难;而且,"优先规则"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矛盾,"差别原则"的应用使得"自由的优先性"无法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得到一以贯之的执行,而这正是在寻求平等的过程中自由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