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结构决定法的形式甚至内容,这一深层结构可以直接追溯到文化中的权力关系、正义观念和信仰。不同的信仰背景的文化会造成迥然不同的诉讼结构。罗马法的诉讼结构是以神示(oracle)正义信仰为基础的"竞技型诉讼",中立的第三方被认为是"神示的受托者",因此判决(法)乃是神示正义。中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则与神示信仰无关,对政治权力全能全知的信仰导致了一种极端政治化的诉讼结构:代表皇权的"州县"听讼决狱,诉讼者从一开始就被置于权力关系之中,对政治秩序的极端关切使得"父母官"与"人犯"处于天然的对立之中,"口供主义"使得刑讯逼供变成诉讼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由此形成了一种"反权利"的结构,司法正义和基本人权形成不可调和的尖锐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