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法后的实践表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仍有诸多值得改进之处。一方面,伴随着"其他所得"条款的删除,所得的外延不清,学术界所期盼的严格的税收法定并未实现,反而借由对偶然所得等税目的扩张解释不断侵蚀着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所得的内涵呈现出破碎化、零散化的态势,所得类型与课税规则之间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鉴于此,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立法者应以类型化工具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进行优化,以"劳资二元"为基准,将所得类型化为资本性所得、劳动性所得、资本与劳动混合型所得、偶然所得四大类,并确定其分别的课税规则。运用解释工具,使这四类所得涵盖所有的所得类型,在追求税收实质公平的前提下,提升税收效率。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