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仅有对遭受财产损失危险的接受,无对遭受损失结果的接受。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自陷风险时,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中被害人对亲密关系的投资不具有“回报可能性”,行为人通过虚构亲密关系,破坏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正确行使,行为人应当答责。只要虚构的亲密关系实际上使对方不具有“回报可能性”,不需要再次虚构骗钱事由,也无需区分是主动赠予还是被动索取,针对这段感情的投资均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 出版日期2023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