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决军事航行活动与沿海国国防军事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我国既有维护海洋主权的客观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来越多战略利益,因而需要从总体战略上考虑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态度。为应对其他国家可能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由,对航行活动进行单方面、不恰当的限制,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宽松的航行自由制度,充分运用该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国家开展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和能源通道安全的海外行动提供法律支撑。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