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各文献的认定标准不尽一致,导致司法实务中审判标准的不统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的是第三人是否明知为个人债务标准,其他法律文献确立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享收益标准。无论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还是以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共同债务都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