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具有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的重要工具性价值。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符合该情形是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的重要理由。该条的适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兼具相对、绝对理由的条款到绝对理由条款,从限于无效宣告程序到延伸至商标异议程序阶段的过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1]的情况来看,涉及该条的可检索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为338份,97.2%的案件法院认同行政机关结论。但不可否认,

  • 出版日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