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安徽省已初步建成体系科学合理、运转富有成效的大调解机制,文章从安徽省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出发,进一步思考其内在机理,大调解机制应当具备国家动员性、多元复合性、协调整合性、开放包容性等基本特征。大调解机制应以有利于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与自由意志的维护、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各种调解资源的整合与良性互动、有利于法治精神与和合精神的共存互补、有利于社会自我解纷能力的提升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作为价值目标。大调解机制需要在规范化、配套机制、评价标准、律师调解、调解队伍建设等层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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