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这一新技术带来一项新产业,同时也为著作权法带来新挑战。审视人工智能创作数据输入阶段、机器学习阶段和输出阶段未经许可利用版权作品的行为性质,对照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列举,甚至考虑依据“三步检验法”而进行例外扩张的可能性,发现此类人工智能创作既无法满足现行法中的具体列举,也不符合例外扩张的基本法理,应定性为著作权侵权。基于技术进步的现实需求,将法定许可制度应用于人工智能创作活动是目前应然的选择。从制度的基本要素、相关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个方面针对性地构建法定许可制度,使新的“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先用后付、以收定付”的许可费收取原则具体落实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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