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条款,无法应对我国正在步入老龄社会所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照料需求。应该在该法中增加"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一章,与"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共同构筑完整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应明确老年人社会照料与服务的定位、各种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照料服务主体的法律定位和权责划分,建立完备的准入、变更、退出机制,规范服务、严格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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