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监护的背景下,监护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应承担的义务。对"不配"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撤销相应资格,是立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在家庭自治领域不断缩小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加强国家干预,对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应遵循相应"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而建立于社会分工基础上专业机构的履职则是实现有效干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