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是基于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起来的,这一机制在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间具有强烈的不对等性——侧重于保护投资者。随着全球经济的交融愈加密切,欧盟成员意识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民也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同时他们也更多以东道国身份出现在仲裁庭,而最终的裁决基于现行的ISDS机制很容易侵犯他们的国家政策。从2014年欧盟颁布TTIP草案开始,投资法院体系(以下简称ICS)就成为欧盟最具创造性的提议,ICS现阶段在CETA和EU-Vietnam FTA中得以采用,但并未真正施行,所以目前ICS仍处于设想阶段。不同于以往的局部调整,ICS是对现行ISDS机制革命式的突破,所以在ICS的推行上需要十分谨慎。只有将ICS的利与弊分析清楚,才能判断ICS是否具有可行性,ICS下一步应当往何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