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排斥文物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究其原因,是现行文物立法对私有文物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却缺乏必要补偿,损害了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平衡公私利益,提高所有权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应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以产权置换、委托代管、税收激励等方式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最终创造外部引导与内在自觉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让私有不可移动文物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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