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化解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凭借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等特点,成功地解决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然而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非专业性,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非三方性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的非职业性;其次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比例低,并且其受理范围有限;再次,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公信力不强;最后,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对劳动争议存在管辖问题。基于此,应组建独立的、中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确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具体规则,把集体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等。该制度的完善能够使更多的劳动争议在进入仲裁之前便能得到解决,从而减轻我国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