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倾销行为与实质损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是确定倾销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现行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关于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极具模糊性和任意性。所以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各方要求澄清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明确"区分和辨别"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面对这种态势,我国应以国家贸易利益为根本,采用宽松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调查机关在审查国内产业损害程度时,应尽所能地排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促进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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