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对人民监督员的身份、选任和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上有很大的进步。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规定》未能完全消解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深层因素。在吸取试点实践的经验和借鉴域外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确立独立的选任主体、形成正当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的程序性效力是进一步完善《规定》、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发展的可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