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世纪以后,在长程贸易扩张与国内市场成长的大趋势下,明代不少经济发达城镇出现了较多的商业纠纷,尤其是在客商与牙行之间,涉及“牙佣”中介费用、货款债务、度量衡、储货、运输、合伙等不同种类。或是由商人私下协调解决,或是呈控各级地方政府变成商业诉讼。大趋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也或快或慢地因应市场经济而修改政策与法令。诸如路引、商税、海船税、编审行役、盐业官专卖等影响民间商业行为的相关财税政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与调整。而作为判案必须遵循的《大明律》以及各朝新增《问刑条例》或“附例”等法律条文,仍是影响明代商业案件调解与审判的重要因素。但是政策政令或多或少反映在明代法条的修改过程中,以下基于几部明代律例注释书,分析明代“律学”的发展及其特色,并针对其中涉及商业的法律规范,勾勒明代律学于其中展现的法律推理方式,藉以检视明代涉及商业的法律规范建构和运作。研究说明事实并非论者习称传统中国法律为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等粗率术语所能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