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开展为融资租赁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主体的信托却遇到增值税的问题,无法进行税务登记,无法开办发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易受动摇。文章试图探究在税法中赋予信托纳税人资格的可行性,就信托的组织性质,纳税能力进行分析,并提出增加"其他组织"作为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纳税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