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对信托债务原则上只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因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极不公平而应当修改,就这一修改而言经比较法观察可以认为英国信托法的相应规定值得仿效,这一修改还应当吸收日本信托法中的合理成分并注意与我国信托法其他规定的协调,经修改后的该规定应当以"受托人对信托债务原则上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其只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的除外但即便有此书面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仍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为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