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安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基层问责制度,对于督促农村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乡村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问责事由过于琐细和繁杂,程序过于注重自上而下,主体对问责方式的选择裁量权过宽,易使问责制度落空,原因在于"权力本位"的观念影响,"行政主导型"基层治理模式的惯性冲击,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还不健全。创新村民自治组织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健全村民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