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对劳动权的传统解释认为 :劳动权是公民要求国家提供有保障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的权利 ,相应地国家负有具体地保障公民就业的义务和责任。其实践则是劳动力计划管理体制。它虽然带来了秩序、平等和安全 ,却在较大程度上丧失了自由和效率 ,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僵化和停滞。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权也亟须重新解释。文章认为劳动权应解释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 ,自谋职业不成时可要求国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 ,如不可能时则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其性质应为受益权而非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