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该法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探望权的中止规定过于简单等多方面不足。为完善我国的探访权制度,建议扩大探访权主体范围,赋予儿女有诉请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并对中止探望和恢复探访权的事由、在探望权执行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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