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 ,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与 1979年刑法相比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了明显进步 ,如增加了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事项的规定 ;缓刑考察机构由 1979年刑法中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改为公安机关 ;撤销缓刑的情形更具有层次性 ,由 1979年刑法中的只有犯罪人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改为三种情形 ,即再犯新罪、发现旧罪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等。但是 ,有关规定在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我们认为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 ,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需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