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货结算中央对手方制度具有其法理基础,美国等多数境外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期货结算中央对手方制度。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结算结构,从而引发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我国期货交易实践已采取了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但在法律层面,中央对手方的概念以及期货交易所在中央对手方制度条件下的地位不明确,这不利于明确期货交易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此,建议我国以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作为理论基础,采取制度组合和明确概念相结合的方式在未来《期货法》中建立中央对手方制度,并完善中央对手方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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